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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2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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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业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推动区域金融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为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业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推动区域金融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鼓励金融要素集聚发展


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外资部分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的法人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连续三年分别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注册资本达3亿元以上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融资租赁公司除外),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连续两年分别按40%、60%给予入驻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我区法人金融机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在本政策实施后增资的,参照本条政策第(一)、(二)款规定,根据增资情况给予补贴。

(四)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下列独立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给予如下入驻补贴。

1.对银行、保险省级分支机构,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连续三年分别按50%、30%、20%比例给予500万元补贴。

2.对证券、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级分公司,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三年内累计经济贡献达300万元,自达到之日起,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三年内累计经济贡献达50万元,自达到之日起,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4.对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分公司的,在已获补贴基础上,参照本款第2项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足。

(五)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科技银行和专营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科技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对注册在我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我市以外依法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部等,且税收汇缴至武侯区,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打造融资租赁集聚发展中心。

(一)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外资部分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的融资租赁公司,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连续三年分别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我区法人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政策实施后增资的,参照本条政策第(一)款规定,根据增资情况给予补贴。

(三)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独立核算的融资租赁公司,自其实现首次纳税后,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四)对我区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根据其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且融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下同),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户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武侯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获得购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六)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内的在2000平方米内,实缴注册资本达10亿元以上的在4000平方米内,前两年按照房屋实际租金据实补贴,后三年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平方米,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1000万元。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经营期内不得转租。

(七)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装修办公用房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在1000平方米内,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三条 鼓励全国私募基金投资我区实体经济。

(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实体经济企业且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按其对我区企业投资额的0.5%对其管理机构给予补贴,单户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SPV公司的,对其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我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SPV公司金额计算的管理费的5%给予补贴,单户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三)同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二章 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壮大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

(一)对拟上市企业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分阶段给予总计300万元的上市补贴(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补贴50万元、上市申报受理补贴100万元、股票发行完成补贴150万元);对区外已上市企业将工商、税收关系迁入我区并实现首次纳税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我区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取得外地上市公司控股权,实现境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的,在实现首次纳税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首次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科创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挂牌后实现融资的企业据实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融资成本补贴;对挂牌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纳入四川省“创业板行动计划”的入库企业,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对我区“四上”企业改制成为规范化的股份公司,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股改补贴。

(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同一家企业,在已获补贴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补贴。

(七)对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持有者在武侯区解禁交易纳税的,按照其实现的区级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一)对我区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的,按首发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我区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或发行1年期及以上的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我区非上市企业通过发行1年期及以上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集合债等方式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10万元补贴,单户融资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第六条 对我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我区融资担保公司获得1年及以上担保贷款的:对贷款企业按担保贷款额的1.5%给予补贴,单户贷款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公司按担保费不超过2%的担保总额的0.5%给予补贴,单户担保公司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新成立我区的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对其年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人才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不超过10人。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八条 对落户武侯区新办的“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央企、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机构)、跨国公司、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开办奖励、购房租房及装修补贴和人才政策等参照《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武府发〔2020〕1号)。

第九条 对武侯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奖补参照省、市相关金融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我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各类实体企业,以及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金融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的各类机构、企业,承诺在我区存续期10年以上,如确需迁离本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贴资金。对相关机构或企业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须全额追还。

第十三条 本政策与区内相关政策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和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2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武侯区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成武府发〔2017〕3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之前已签订正式协议或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仍按原协议、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